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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星执字第4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罗才某、罗争某冻结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罗才某,罗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星执字第455-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人员,桂林市人,住桂林市叠彩区九华路**号**栋*单元**室,身份证号:4503031967********。被执行人罗才某,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穿山东路*号紫竹苑*栋*单元**室,身份证号:4305211974********。被执行人罗争某,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朝阳路*号奇峰小筑银峰苑**栋*****号,身份证号:4305211988********。吴某某与罗才某、罗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星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于2013年8月21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现申请人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争某是桂林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资3500万元,占有70%的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罗争某在桂林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市值35万元人民币)。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达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国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飞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