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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7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简存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存辉,简经永,何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586号申请执行人简存辉,男,汉族,1977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邹立洪,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简经永,男,汉族,1968年1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何秋红,女,汉族,1971年7月7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0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9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简经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本金60万元和利息(利息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自2011年6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何秋红对被执行人简经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542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由于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简经永、何秋红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615420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志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俊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