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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张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晁湖村村民委员会与刘继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晁湖村村民委员会,刘继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张商初字第145号原告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晁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晁湖村。法定代表人张井权,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军。被告刘继银,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晁湖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继银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晁湖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晁湖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1873元,由原告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晁湖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韩召启人民陪审员  段超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