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珙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吴开琴与刘兵、沈方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开琴,刘兵,沈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珙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吴开琴。被执行人刘兵。被执行人沈方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兵、沈方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兵、沈方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3年10月25日起,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兵在四川省川南监狱的工资等收入3000元,至扣清50000元及利息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