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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珙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吴开琴与刘兵、沈方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开琴,刘兵,沈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珙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吴开琴。被执行人刘兵。被执行人沈方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兵、沈方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兵、沈方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3年10月25日起,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兵在四川省川南监狱的工资等收入3000元,至扣清50000元及利息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