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法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邹安田申请执行周维新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安田,周维新,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邹安田,男,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58号福都广场B东24-1号。被执行人周维新,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文庙街114号附3号。被执行人陈英,女,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文庙街114号附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富民二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维新、陈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维新、陈英共有坐落于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西段48号3号楼3-1-2(1层)的住房一套和被执行人周维新所有坐落于富顺县富世镇解放街28号(现文庙街114号)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维新、陈英共有坐落于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西段48号3号楼3-1-2(1层)的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11.51平方米,产权证号:201005609)和被执行人周维新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富世镇解放街28号(现文庙街114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44.37平方米,产权证号:011281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周正康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英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