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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冷民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1256号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被告潘某某,男,198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协商清楚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于2013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国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雄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