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周国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周国兵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商初字第131号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峰,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周国兵,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仡佬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国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周国兵的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均不能对案件进行合法送达,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有效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88元,退回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永金审 判 员 高 燕人民审判员 欧阳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怔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