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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谭剑敏诉桂阳县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剑敏,桂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行初字第48号原告谭剑敏。被告桂阳县公安局,住所地桂阳县欧阳海路17号。法定代表人胡永华,该局局长。原告谭剑敏请求撤销桂阳县公安局姓名侵权一案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9日29日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谭剑敏于2013年10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剑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骆宗胜审 判 员  龙孝周人民陪审员  雷英专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