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谭剑敏诉桂阳县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剑敏,桂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行初字第48号原告谭剑敏。被告桂阳县公安局,住所地桂阳县欧阳海路17号。法定代表人胡永华,该局局长。原告谭剑敏请求撤销桂阳县公安局姓名侵权一案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9日29日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谭剑敏于2013年10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剑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骆宗胜审 判 员 龙孝周人民陪审员 雷英专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