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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礼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礼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442号原告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住所地:崇礼县西湾子镇长青路。法定代表人王建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忠,崇礼县西湾子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礼支公司。住所地:崇礼县西湾子镇长青路59号。法定代表人段连庆,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礼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张家口通泰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崇礼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凤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