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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贾忠与梁红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忠,梁红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字第758号原告贾忠,男。委托代理人贾颖慧,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红儿,男。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忠与被告梁红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忠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贾忠负担。审判员  刘建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