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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云璇与淄博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市科技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云璇。委托代理人:侯卫东,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中心路**号。法定代表人:林大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昌云东,本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淄博市科技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科技苑樱红村**号楼。法定代表人:邵长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恒功,本公司副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云璇诉被告淄博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市科技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郑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爱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