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民一初字第02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董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贵民一初字第02658号原告:董某,男,1982年5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汪云鹏,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纪某,女,1987年5月生,汉族,住址。原告董某与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云鹏、被告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某诉称:2008年,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恋爱,2010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被告婚后未生育,原告为被告在各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40000余元。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返还原告替被告支付的医疗费用20000元。纪某辩称:双方之间是发生过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池州市贵池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及被告的身体原因发生过争吵。2013年8月28日,董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纪某离婚并返还其替被告支付医疗费用2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婚姻基础。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然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今后双方只要加强沟通、相互包容,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董某与纪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董某与纪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 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圆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