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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桐民一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安徽圣龙科技有限公司与钱学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徽圣龙科技有限公司;钱学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桐民一初字第1228号原告:安徽圣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680号绿地赢海国际大厦C座1505号。法定代表人;戴先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红静,男,1978年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钱学成,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安徽圣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学成劳动争议纠纷,不服桐城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2013)桐劳人仲字第069号裁决,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3年10月22日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丁先杰审 判 员  姚 庆人民陪审员  张云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卫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