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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市法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桂市法执字第6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恒辉装饰有限公司,靳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桂市法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桂林恒辉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影。被执行人:靳亚峰。本院在执行桂林恒辉装饰有限公司与靳亚峰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2013年10月1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0000元(包含执行费339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仲裁委员会的(2012)桂仲案字第49号仲裁裁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龙审 判 员  王 锋代理审判员  谭 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