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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法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叶朝祥与锦湘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朝祥,桂阳县锦湘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法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叶朝祥,男。被告桂阳县锦湘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雪琼,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朝祥诉被告锦湘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叶朝祥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锦湘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朝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9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叶朝祥承担。审 判 员  宁建道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董礼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