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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3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孟祥仲诉被告方永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490号原告孟祥仲,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张立群,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方永东,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仲诉被告方永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祥仲于2013年10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祥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祥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孟祥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翔宇(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