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吉林、张丽艳等与王贻瑞、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林,张丽艳,张,王贻瑞,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981号原告张吉林。原告张丽艳。原告张男男。委托代理人王向东。被告王贻瑞。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宗全民。委托代理人宋时妹。原告张吉林、张丽艳、张男男与被告王贻瑞、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平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事故伤者刘振香尚未治疗终结,无法确定交强险分配比例,需中止本案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曲 杰代理审判员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