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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法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邹某某,女,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隆彩虹,武冈市辕门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某,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邹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小鸿于2013年10月25日在广东省韶关市乐昌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永青担任记录。原告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隆彩虹,被告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某某诉称:邹某某与苏某某于2000年3月9日在武冈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2年9月17日,生女儿苏某甲。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4年,两人很少在一起共同生活。2006年以后,两人基本没在一起生活。2009年,苏某某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原告邹某某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女儿苏某甲由原告邹某某抚养,原告邹某某自愿承担抚养费。被告苏某某辩称:苏某某同意离婚,请求判令女儿苏某甲由苏某某抚养。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原告邹某某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双方的户籍证明,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2、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夫妻关系。被告苏某某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对原告邹某某提供的两份证据没有异议。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邹某某与被告苏某某于1999年在广东省打工时经他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0年3月9日,在武冈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2年9月17日,生女儿苏某甲。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2010年,被告苏某某因犯绑架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苏某甲现随原告邹某某在湖南省隆回县读书。2013年9月12日,原告邹某某以被告苏某某被判长期徒刑,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被告苏某某因犯绑架罪被判处长期徒刑是原告邹某某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法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苏某某身陷囹圄,暂无条件抚养女儿,故婚生女苏某甲由原告邹某某抚养为宜。女儿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邹某某自愿承担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邹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二、婚生女苏某甲随原告邹某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邹某某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小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永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