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法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五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关丽丽等借款合同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法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五常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赫广昌,董事长。被执行人关彦江、关迎伟、关丽丽、关彦清、刘凯。本院在执行五常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关彦江、关迎伟、关丽丽、关彦清、刘凯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同意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2)五商初字第18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延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