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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794号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磊,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燕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清退场地全部人员及机械物资设备、排除一切妨碍、将工作面交由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用其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8号粤汉国际1号楼11001、1100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1050100016-10-1-11001号、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050100016-10-1-110**号),为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先予执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三日内,从青海省羊曲水电站工地退场,即全部人员撤离、机械物资设备搬走,并排除一切妨碍,将工作面交由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二、查封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8号粤汉国际1号楼11001、11002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祖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