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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民初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原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曾定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定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民初字第2820号原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曾定超。原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曾定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25日以被告曾定超可能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曾定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万元。原告依法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曾定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邹爱国审判员  谢玉迁审判员  韩 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秋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