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儒尊与被告中大空调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儒尊,陕西中大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315号原告陈儒尊,男,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宝鸡市果品副食公司退休职工,住宝鸡市渭滨区滨河路。被告陕西中大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空调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路。法定代表人赵喜,经理。委托代理人甘荣军,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宝鸡市渭滨区石鼓镇。委托代理人周运康,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儒尊与被告中大空调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儒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儒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儒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儒尊承担。审 判 长 常艳波人民陪审员 庞荣祥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春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