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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槐民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瞿晓琼与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晓琼,赵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槐民初字第2129号原告瞿晓琼,女,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恒金财富发展中心职工,住济南市被告赵峰,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回族,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原告瞿晓琼与被告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卫东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晓琼、被告赵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瞿晓琼诉称:被告赵峰于2012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被告赵峰辩称:这笔钱我确实借了。我没还钱是因为我在贵院和市中区法院都起诉了一个叫沈杰的人,他欠我45万元。我已经申请查封了沈杰的房产,我要等执行回财产才能还清借款,目前这就是个三角债。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峰分两次��原告瞿晓琼借款40000元整,并于2012年9月1日出具借条一张,该款至今尚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借条和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瞿晓琼与被告赵峰之间的借款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民事行为。被告赵峰拖欠原告瞿晓琼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认定。双方之间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瞿晓琼可以随时要求归还借款。原告瞿晓琼要求被告赵峰偿还借款4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瞿晓琼借款4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赵峰负担。如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查传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