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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5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天珍与四川绵阳鼎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珍,四川绵阳鼎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127号原告:王天珍,女,生于1952年10月12日,汉族,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宗茂,四川川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绵阳鼎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正北街欧亚商城*楼。法定代表人:邓德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良广,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王天珍诉被告四川绵阳鼎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因双方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天珍承担。审判员  黄昌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梓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