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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方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与杨叶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杨叶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方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中方县湘商科技文化产业园(中方镇毛利溪)。法定代表人钱吉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利军,男,1974年7月5日出生,土家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杨叶生,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原告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与杨叶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杨叶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叶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同杰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肖佐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