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法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卢桂星与陈国平、贺占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桂星,陈国平,贺占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滑法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卢桂星,男,1956年6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国平,男,1964年9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贺占会,男,1978年8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卢桂星申请执行陈国平、贺占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卢桂星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审查,该意思表示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燕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