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调确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孟亮、王光仁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亮,王光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368号申请人:孟亮。申请人:王光仁。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孟亮与申请人王光仁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朱吉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孟亮与申请人王光仁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0月25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王光仁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为医药费24260.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护理费2490元、误工费12600元、伤残赔偿金18475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1500元、鉴定费840元,合计61355.52元,申请人孟亮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车辆损失费2500元,上述费用共计63855.52元,由申请人王光仁承担7337.16元,申请人孟亮承担56518.36元;申请人孟亮另再一次性补偿申请人王光仁3300元,申请人孟亮已支付申请人王光仁15481.2元,两者相折抵后,申请人孟亮实际尚需支付申请人王光仁37000元,款于2013年11月1日履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吉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 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