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孟某某,女,198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石某某,男,1984年2月5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姚俊庚,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留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