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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孟某某,女,198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石某某,男,1984年2月5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姚俊庚,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留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