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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商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林海雪与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雪,郑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商初字第1643号原告:林海雪。被告:郑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海雪与被告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雪撤回对被告郑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85元,由原告林雪海负担。审 判 长 李 勤代理审判员 顾 亮人民陪审员 梅碧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亚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