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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左雪刚犯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礼刑初字第00076号公诉机关礼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某,男。2013年4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礼泉县看守所。礼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礼检刑诉字(2013)第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亚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驾驶一辆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阡礼公路由东向西行驶,途经阡东镇陈家村口,在超越其前方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陈某某时,适逢陈某某左转弯,两车相撞,致陈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礼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左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驾驶一辆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阡礼公路由东向西行驶,途经阡东镇陈家村口,在超越其前方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陈某某时,适逢陈某某左转弯,两车相撞,致陈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礼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左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左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陈某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左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160000元,已支付,并征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崔某某、陈某甲、刘某某言证、礼公交认字(2013)第6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协议书、领条、谅解书以及被告人左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左某某肇事后,能够积极赔偿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征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从轻判处,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鹏波审判员 :刘晓婷审判员 : 谢 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都 丽附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