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右民一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名称
陈志安与韦燕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韦燕清;陈志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右民一初字第1972号 原告陈志安,男,195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 被告韦燕清,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住广西百色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安与被告韦燕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安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志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志安负担。 审判员 罗婷巍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振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