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刑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雁刑初字第0071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惠某,无业。2013年4月15日归案,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3)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惠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越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中旬,被告人惠某趁西安市电子二路工商银行金库宿舍内没有人,偷走被害人梁某放在架子床下铺的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经西安市雁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色苹果牌4S型16G手机的鉴定价格为2800元。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惠某归案。破案后,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惠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中旬,被告人惠某趁西安市电子二路工商银行金库宿舍内没有人,偷走被害人梁某放在架子床下铺的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经西安市雁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色苹果牌4S型16G手机的鉴定价格为2800元。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惠某经电话传唤至派出所归案。破案后,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返还物品文件清单;2、被害人梁某的陈述;3、被告人惠某的供述;4、价格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至公安机关投案,其行为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5日起执行至2013年1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 阳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张津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