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民初字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党小平与李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小平,李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白水民初字00637号原告党小平,女,汉族。被告李文龙,男,汉族。原告党小平与被告李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魏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党小平诉称,2012年元月20日被告李文龙从原告处借现金18000元,约定2012年3月30日前付清,超过一天每天加收1000元,但在原告随后催要时被告却迟迟未付,无奈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8000元,并承担银行贷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出具了2012年元月20日被告李文龙书写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现金18000元的事实,同时约定2012年3月30日前付清。被告李文龙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元月20日,被告李文龙从原告党小平处借现金18000元,约定2012年3月30日前付清,超过一天每天加收1000元,并书写有借条一张,庭审时原告变更利息计算方式,要求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计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借原告18000元现金应当清偿,并应承担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清偿原告党小平18000元,并承担自2012年3月23日至清结之日止同期同类银行的贷款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李文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魏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