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执委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绍兴县人民法院与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人民法院,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委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江苏省绍兴县。法定代表人:孙浩,该××院院长。被执行人: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林建平,该××总经理。绍兴县人民法院与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绍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绍商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绍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象山县姿威针纺织有限公司、鲍方央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县人民法院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委字第5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