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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天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394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告张天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天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答远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