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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5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袁成虎行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成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5426号罪犯袁成虎,男,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高中文化,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顺沙巷11栋16楼6号,现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司法局荷花池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高新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成虎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1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司法局提出减刑建议,报经成都市司法局审核同意,于2013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成虎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悔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监管。在“4.20”雅安芦山地震发生后,袁成虎积极参与抗震救灾,组织所在公司员工给灾区捐款9万元。同时组织人员赶赴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全力组织采购帐篷、棉被、食品等救援物资和机械装备调运灾区,为灾区抗灾自救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被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四川分中心评为四川芦山地震抗震救灾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同时,袁成虎热心社区公益活动,扶贫济困,受到所在社区群众的肯定。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四川分中心(民援川字(2013)7—17)“关于表彰四川芦山地震抗震救灾优秀企业和先进个人的通知”、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成虎在缓刑考验期间,积极参加抗震救灾,表现突出,被评为芦山地震抗震救灾先进个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成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相应缩减缓刑考验期两年。减刑后缓刑考验期至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伟代理审判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何 云 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吉叶春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