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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卓与刘仁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民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汉族,2000年3月23日生,学生,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刘某乙,男,1971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一初字第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审判员 樊 明 鑫审判员 于 洪 军审判员 焦 桂 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