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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马某某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马某某,陈某某某,陈某某,陆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都书波。原审被告陈某某某。原审被告陈某某。原审被告陆某某。上诉人陈某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2)崇港民初字第0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286元,减半收取7143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代理审判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高 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建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