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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惠州市皇朝会娱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市皇朝会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皇朝会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林修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小敏,惠州市皇朝会娱乐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杨向东,北京市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寒,北京市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惠州市皇朝会娱乐有限公司(下称皇朝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惠中法民三初字第2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被告皇朝公司在自己的营业场所内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未支付报酬的行为构成侵权,因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皇朝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皇朝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皇朝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为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上诉人在经营的KTV内使用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是由深圳市视盈通有限公司提供的I-VOD专业版,故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是在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皇朝公司未经授权或许可,在经营的KTV内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享有著作权的《豆浆油条》、《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西界》、《笨蛋》、《空气》、《被风吹过的夏天》、《他一定很爱你》音乐电视作品,已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为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0元;皇朝公司的住所地在惠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31号《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法发(2010)5号《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皇朝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皇朝公司认为本案应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孟浪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利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二条: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