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盐执字第0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吴冬青与盐城市丰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冬青,盐城市丰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大丰市旺恒纸业有限公司,大丰市海隆化工有限公司,大丰市千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盐执字第0290号申请执行人吴冬青。被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丰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大丰市草庙镇川东居委会五组。法定代表人冯斌,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大丰市旺恒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大丰市草庙镇川东村七组。法定代表人李生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丰市海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大丰市草庙镇川东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陈阿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丰市千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大丰市草庙镇川东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廖立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冬青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民终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盐城市丰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大丰市旺恒纸业有限公司、大丰市海隆化工有限公司、大丰市千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丰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案立案后已履行完毕、大丰市旺恒纸业有限公司与吴冬青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大丰市海隆化工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丰市海隆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3.84万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丁忠军审判员 葛存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