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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民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胥志芳与肖玉灵一般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志芳,肖玉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胥志芳,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上站村。被执行人肖玉灵,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拓石镇北三梁村。胥志芳诉肖玉灵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0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胥志芳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玉灵支付其工程款66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肖玉灵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胥志芳4000元工程款,下余2648元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014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肖仓孝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