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9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仝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900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仝某某,女,1946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其损失500元,负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 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