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章民初字第2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孙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民初字第2664号原告董某某,男,生于1957年4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李宝先,男,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孙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董某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业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