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民初字第2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孙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民初字第2664号原告董某某,男,生于1957年4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李宝先,男,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孙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董某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业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