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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乳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李福德,高崇起,李海燕,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乳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负责人:邵明刚,行长。被执行人李福德。被执行人高崇起。被执行人李海燕。被执行人李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福德、高崇起、李海燕、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0)乳商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审判员 牟旭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