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谭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潍城刑初字第24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曾用名:谭小孩),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3)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路任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4、5月份的一天14时许,在潍坊市潍城区军埠口镇朱家文庄村,被告人谭某采取爬墙入户的方式盗窃赵某现金1800元。2、2012年7月17日14时许,在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望留屯村,被告人谭某采取爬墙入户的方式盗窃徐某现金20元。3、2012年8月15日14时许,在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道高家庄村,被告人谭某采取爬墙入户的方式盗窃庞某现金1620元。4、2013年5月2日14时许,在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道马家黄土埠子村,被告人谭某采取爬墙入户的方式盗窃马某现金600元。另查明,2013年5月21日14时许,在潍坊市潍城区上二甲村王某家中,被告人谭某欲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被告人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再查明,2007年11月25日,被告人谭某因盗窃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谭某的户籍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害人赵某、徐某、庞某、马某、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徐菲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