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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3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郭建忠与董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忠,董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3926号原告郭建忠,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大富。被告董淑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忠与被告董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忠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郭建忠承担。审判员  龚书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