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3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郭建忠与董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忠,董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3926号原告郭建忠,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大富。被告董淑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忠与被告董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忠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郭建忠承担。审判员 龚书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