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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淅民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随平诉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随平,陈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淅民商初字第164号原告:王随平,又名王德平,男,汉族,生于1968年。被告:陈兵,男,汉族,生于1980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随平诉被告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随平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陈兵价值1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随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兵价值1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文豪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