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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知民初字第0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彪马欧洲公司与龚海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彪马欧洲公司,龚海兵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知民初字第0103号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联合代表人鲍尔·克劳斯,里得希尔格·若根。委托代理人顾旭锋,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虞晓,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海兵,江苏省大丰市大中镇嘉年华服饰广场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与被告龚海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负担。审 判 长  葛丹峰代理审判员  臧 峰人民陪审员  沃 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甫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