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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夏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民初字第1823号原告夏某。被告孙某甲,现下落不明。原告夏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孙某乙,现年6岁。因双方草率结婚无感情基础,婚后性情志趣不投,没有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09年9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原告于同年11月无奈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2012年4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判不准离婚,现双方仍未和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待被告回来后双方协商解决。被告孙某甲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夏某与被告孙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孙某乙,现由爷爷奶奶抚养。被告孙某甲因与原告感情不和于2009年9月前后离家出走,期间,被告曾于其父因病住院偶与家人取得联系回家一次,其父出院后又离家不归,现再次失去联系,下落不明。原告于2009年11月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12年4月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求。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本院(2012)大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结婚证和被告母亲的调查笔录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分居多年,被告现又下落不明,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应确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自愿不主张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表示待被告回家后与其另行协商解决,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但女儿孙某乙应暂由原告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夏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齐卫标审判员  邵政伟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文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