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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二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姜继华、姜西义与许友观、姜永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继华,姜西义,许友观,姜永杰,胡献银,张秀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448号原告姜继华,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县。原告姜西义,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许友观,男,年龄不详,汉族,现住利辛县。被告姜永杰,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本县。被告胡献银,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秀杰,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继华诉被告许友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继华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祝翠平审 判 员  史 涛代理审判员  段莉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