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二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姜继华、姜西义与许友观、姜永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继华,姜西义,许友观,姜永杰,胡献银,张秀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448号原告姜继华,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县。原告姜西义,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许友观,男,年龄不详,汉族,现住利辛县。被告姜永杰,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本县。被告胡献银,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秀杰,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继华诉被告许友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继华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祝翠平审 判 员 史 涛代理审判员 段莉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盼盼 来源:百度“”